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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生代码 批次 学校类型 学校标签 办学性质 学校地点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介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6]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批复》(粤府函[2002]146号)精神,2002年4月19日,在广东司法学校和广东省司法警察学校合并的基础上组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它是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设龙洞、石井两校区和增城实训教学基地,总部设在龙洞。学院为副厅级建制,归省司法厅管理,在教学及专业建设等方面受教育厅、教育部指导。学院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高等法学教育基地、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基地和监狱、劳教工作理论研究基地。学院占地面积308.8亩。学院现有教职工308人。

关于学院的基本信息简介如下:

一、办学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和法学大专学历教育;

(二)开展成人、法学大专学历教育;

(三)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及省委政法委委托的干部继续教育和有关业务的培训;

(四)开展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等有关课题科研工作;

(五)为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技术服务。

(六)承担监所管理、律师等专业的函授及自学考试辅导和远程教育;

(七)开展校际间合作与交流。

二、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司法专门人才。

三、办学理念

以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文塑造为基础,以法律、司法警察职业养成教育为核心,以就业能力培养为导向,锻造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四、办学思路

充分利用学院的教育资源,发挥行业办学的优势,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努力探索警学结合的发展道路,以创新促发展,努力实践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管理体制创新和教学手段创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五、办学定位

(一)学院发展目标: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素质提升基地和广东司法行政工作应用性理论研究基地,将学院打造成全国一流的司法警察高等职业院校。

(二)办学形式、类型与层次结构:学院是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在职警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继续教育为辅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三)人才培养模式:以行业为依托,通过理论、实训、顶岗实习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专业实操能力、司法职业能力。

(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司法、面向社会、服务基层,为法制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六、校训

忠诚、明法、勤学、强警

七、校风、教风、学风

校风:勤奋、求实、团结、刚毅。

教风:崇教、厚德、求真、躬行。

学风:尊师、勤学、自强、创新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介绍

刑事执行
刑事侦查技术
犯罪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
行政执行
司法信息安全
社会工作
法律事务
社区矫正
法律文秘
司法信息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
司法警务
安全防范技术
应急救援技术
消防救援技术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邮政编码:510520

    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30号;邮政编码:5104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司法厅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成绩招生”)、招收中职毕业生“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招生(下称“3 证书考试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1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第十六条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

报考本校“3 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考本校“3 证书考试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本校“3 证书考试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考生证书等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3 证书考试招生”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依学考成绩招生”分普通类。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 “3 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3 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实行警务化教育管理。报考我院考生须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纹身,身心健康,无其他严重疾病;政法机关录用毕业生有身高、视力标准和体能素质等要求,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本校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

其他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住宿费 75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83551、87083361

    真:020-87084029

    电子邮箱:gdsfjy_zsjy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jpv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jpvc.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20-38315911

    电子邮箱:lmzf@139.com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于2021年1月18日由院领导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授权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