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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生代码 批次 学校类型 学校标签 办学性质 学校地点

广东东软学院-介绍

广东东软学院


广东东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东软出资举办的一所民办普通高等院校。2003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南海东软信息技术学院,开展高职专科教育;2004年被广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广东省首批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2005年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国家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2009年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人才培养基地”;2013年被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定为“广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2013年被中国青年报评为“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广东东软学院,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2018年通过新建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

    学校坐落于制造业重镇佛山市,地处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毗邻广州,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000余人,教职工650余人。学校现设有10个教学单位,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4个学科门类,共设置了22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有6个高职专业及专业方向面向广东省招生。

学校秉承“教育创造学生价值,学生创造社会价值”的办学理念,明确了服务IT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型办学定位。学校按照应用型高校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深化综合改革,积极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借鉴国际先进工程教育理念CDIO,结合办学实际,构建了一体化TOPCARES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水平、综合实力明显提升,教学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初步成效。学校先后获得“广东省金融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才培养基地”、“广东省信息化人才及Linux应用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广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2020年度品牌影响力民办高校”、“2020年度最具网络口碑本科高校”、“2020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称号。学校党建工作成效显著,2021年学校党委荣获“佛山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广东东软学院-专业介绍

软件工程(大数据与机器学习方向)
软件工程
网络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人工智能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
工商管理
健康服务与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管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数字媒体技术
工业设计
商务英语
日语
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商务英语
商务日语
电子商务
工商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
工商管理
健康服务与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管理
商务英语
日语
商务英语
商务日语
电子商务
工商企业管理
视觉传达设计
动画
数字媒体艺术
环境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广东东软学院-招生简章

广东东软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东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东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57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南海大学城)

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东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点处理办法: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点处理办法: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非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其他省份的录取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关于录取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住宿费和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官方网站。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校设立“华天奖学金”、“东软教育科技奖学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6684502、86684503、86684508

    真:(0757)86684612

电子邮箱:zjb@nuit.edu.cn

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nui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系 人:王显卓

监督电话:(0757)86684606

    真:(0757)86684612

电子邮箱:dqgzb@nui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东软学院授权广东东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